《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为了进一步做好民法典的宣传学习,今年5月14日,本社联合广东省法学会共同举办了“中立说典事"普法征文活动,吸引了一大批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支持,大家从司法实践到理论知识,“以法释法”“以案说法”全方位解析民法典。我们编辑整理了部份优秀征文开展系列专题宣传,以此让《民法典》真正融入百姓生活,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并能更好的运用民法典保障自身权益。
以案释法:离婚时,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法请求经济补偿和帮助
基本案情
范女士来广州工作后认识了丈夫,两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分别4岁和8岁。为照顾两名子女和丈夫的父母亲,范女士当起全职太太,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家务事,而家庭日常开支则由丈夫挣钱负担。两人婚后虽没有购置房屋,但是一家六口同租住在一屋檐下,日子也算过得融洽,未料丈夫却借口经营手机销售工作需要为由,经常夜宿不归,越发不顾家庭、不关心孩子的成长,范女士对此虽然没有证据,但明显感觉到丈夫应该是有外遇。其后丈夫数次提出离婚,并要求各自抚养一名子女。事已至此,范女士也认为与丈夫的感情已无法回到过去,但由于其长期没由参加工作,没有收入和经济来源,如果离婚甚至还需要自行另觅住处和承担租金,更加感觉自己暂时没有能力独自养育一名子女。迷茫之际,范女士前往中立站请求帮助,询问离婚时能否通过向丈夫主张经济补偿和帮助,以解燃眉之急,暂时渡过当前困难。
法律分析
今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的《民法典》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也纳入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此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合法保护。这种经济补偿请求权的适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提出请求的主体是婚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即在家务劳动中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的一方;2、应在离婚的同时提出,而不是在离婚前或离婚后;3、经济补偿的存续应有时间限制,不能无了期地请求。补偿的形式主要以金钱财物为主,数额大小原则以承担较多义务一方日常为家务劳付出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受到的损失、婚姻存续多久、另一方的经济能力、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但补偿的形式也并不局限于金钱财物,还可以包括房屋的所有权、居住权等。需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不受离婚方式和夫妻财产制度的限制,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均可提出,也不以提出请求一方经济上处于劣势为前提条件。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该法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对保障夫妻双方中经济弱势一方基本生存权益起重要作用,而适用该法条的前提条件有:1、必须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可具体表现为出现无业、无房、收入低,患病、残疾等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等等;2、生活确有困难仅指离婚当时的状况;3、经济帮助是有时间限制的,不能无期限地要求前夫或者前妻提供帮助;4、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相应的负担能力。经济帮助一般体现为居住帮助及金钱财物帮助,需注意的是,经济帮助的提出不问离婚方式、是否因一方有过错导致离婚、一方是否为家庭生活负担更多义务,也不问夫妻之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
无论是经济补偿还是经济帮助,都可以金钱形式进行,那对于支付期限与方式可根据请求一方的需求及提供补偿、帮助一方的情况进一步进行约定,虽然审判实践中大多采用限期一次性支付,但这并不是必然选择,双方可约定分期支付等其他合适的方式。
这两种离婚经济救济制度是因应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的客观需要,遵循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而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与司法实践,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
案件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范女士长期担任全职太太,为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丈夫工作等负担较多,长期未能参加工作、实现职业理想和抱负,其为家庭所作的贡献功不可没,为家庭所作的牺牲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同时因其长期未能参加工作,如果离婚范女士还将因没有独立收入和经济来源而直接面临居住和基本生活保障困难的处境。因此,根据范女士的具体情况,其依法完全有权在离婚时向丈夫主张经济补偿和帮助。具体如何补偿和给予经济帮助,可由范女士同其丈夫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丈夫事实上对自己和对家庭已大大不如从前,根本无意继续婚姻,范女士亦感觉当前的婚姻生活令其备受煎熬,遂表示同意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同时明确要求离婚时丈夫应当依法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和帮助。其后,双方根据工作人员的建议,并经过多次协商后就相关内容初步达成协议如下:1、为解决范女士面临离婚后将无处可住的困境,“离婚不离家”,约定范女士离婚后仍然可以无偿暂住在现居房屋内,期限为一年;2、离婚后一年期限内,丈夫每月另从工资中支付部分款项作为范女士的基本生活费用,具体金额以双方最终议定为准。3、离婚后一年期限内,子女抚养费用均由丈夫承担。4、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债务。5、为方便范女士找工作和适应社会,尽快实现经济独立,已就读小学无需全天照料的女儿由范女士抚养,由丈夫抚养4岁的儿子。
(供稿单位:广州市荔湾区中立法律服务站)